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014年29号禁运

       2014年7月份,中国人民银行、外汇管理局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了“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014年29号”,明确了外汇管理和跨境担保的具体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根据规定,跨境担保需要进行外汇管理申报和备案,同时,担保公司需要在备案时提供明确的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,如实反映担保业务所涉及的外汇收付款情况。

       在借款方面,规定中规定借款方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备案,不得获得超过债务数额的外汇贷款或境外债务,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。

       此外,规定还规定了外汇保证金的管理,要求外汇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放在指定的外汇账户中,并且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使用或转移。

       总的来说,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014年29号的实施加强了对跨境担保和外汇管理的监管,对于借款方和担保公司都意味着更加规范和严格的管理要求。

       因此,贷款方和担保公司需要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合作,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和执行,从而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健和健康发展。